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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检察侦查权与检察机关在历史上相伴相生,我国的检察机关享有侦查权早于其获得“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二者并不存在先天关联性。在宪制体系中,检察侦查权是侦查权配置的总体逻辑和检察机关基于自身发展的内在逻辑交融建构下的产物。受到宪法实施过程中“法律监督机关”之功能定位的影响,检察侦查权逐渐由“追诉型”侦查权演变为“监督型”侦查权,这种转型对维护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保障检察权的统一行使和有效运行起到了重要作用。以“监督型”侦查为目标导向,检察机关应紧紧围绕“法律监督机关”的本位对检察侦查权进行体系化建构,在此基础上重组独立的侦查部门和侦查队伍。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时代背景下,还须探索检察机关在检察侦查活动中监督监察机关的路径。

【关键词】检察侦查权 法律监督 “监督型”侦查权

文章来源:《政法论丛》2023年第4期

因篇幅所限,省略原文注释及参考文献。

2018年,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大幕拉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陆续修改。在立法者的操刀之下,随着“法律监督的兜底性保障手段”的职务犯罪侦查权之剥离,检察机关在我国宪制结构中的地位受到了一定挑战。对此有学者表示,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监督职能或许就此终了,法律监督之名恐仅只剩行政监督与诉讼监督之实。然而,柳暗花明之处却在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检察机关保留了一定程度的侦查权,这一巧妙的政治设计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检察机关全面依法履行侦查职能奠定了规范根基。我国早先对于检察侦查权的研究已有相当基础,检察侦查理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以2018年《宪法》及相关法律的修改为“分水岭”,2018年之前,相关研究主要聚焦于检察侦查权中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形成了断面性的系统论证体系。2018年之后,学界与业界主要围绕保留检察侦查权的必要性、 “新”检察侦查权体系的建立健全、具体检察侦查职权的程序设计三个方面展开研究。相关研究着实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也有基础理论薄弱、实体法支撑力度不足的窠臼。这些映射有余、反射不足的前提性问题若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后续改革的推进将缺乏必要的理论依托,最终检察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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