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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口供不能随便说,这是一个很关键的知识。有很多人不懂这些,随口一说,结果成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口供一旦形成,就很难再推翻。

尤其是办案人员,最为敏感的事情就是翻供。如何取得口供是侦查机关的事情,如何使用口供则是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的事情。现代刑事程序中,讲的是不轻信口供,但是如果你承办一个刑事案件,打开刑事卷宗以后,你会发现扑面而来的主要还是口供。

对于口供的偏爱,并不是某一个司法工作人员的特别习惯。事实上,全世界的司法工作人员对于口供都是特别倚重的。既然已经把口供当做办案的基础了。那么,口供的变化,也将影响到案件的办理。郑方现在的翻供行为,就是在已经形成卷宗的案件证据体系的破坏。这是办案人员所最为忌讳的。

以前交代的对不对,是不是你交代的,笔录上的签名是不是你本人书写的,这三个问题成为维系口供效力的主要基础。

“公诉人现在可以讯问被告人。”董倩说道。

“被告人,你在侦查阶段供述中是不是承认了杀害苏玲?”马东生问道。

“是,不过……”

“你回答我的问题就行了。侦查机关所取的笔录中关于杀人后分尸的内容是不是你供述的?”

“是,我当时也不想说。不过,号里的人告诉我,要是不配合公安,我就回不了家。我才这么说的。”

“你刚才是承认相关供述是你作出的,对吧。”

“对。”

“笔录的最后一页有你写的一行字,请你向大家宣读一下。”说着,马东生递过一份笔录,让法警交到郑方的手里。

“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一致。”郑方说道。

“我没有问题了。”马东生说道。

整个讯问过程,马东生并不纠缠于案件的具体情节。他不需要在法庭上让郑方亲口承认相关案件事实。在这个场合,郑方死咬着不承认,马东生也是没有办法的,反而可能造成整个局面的被动。

马东生对于这个场面,自然有应对之法。他不会犯年轻检察官常犯的错误。在庭审过程中过于急躁。要知道,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是程序的操控者,犯罪嫌疑人往往会对检察官有所畏惧。

在审判阶段就不一样了。程序的操控者是法官,检察官在法律层面上并没有什么特殊的权力,与律师一样进行交叉盘问。这也让被告人对检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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